广东金宝集团有限公司

惠州市鑫宝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广东金宝集团有限公司、某某、某某等企业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13民初269号
原告:惠州市鑫宝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旭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曲春亮,广东安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金宝集团有限公司号。
法定代表人:庄某1。
被告:天安(惠州)工业房地产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庄某2。
被告:庄某1,男,1963年7月1日出生。
被告:***,女,1963年9月3日出生,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
原告惠州市鑫宝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金宝集团有限公司、天安(惠州)工业房地产有限公司、庄某1、***企业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惠州市鑫宝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9日以与被告经协商达成和解方案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惠州市鑫宝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告达成和解方案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惠州市鑫宝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81800元,减半收取为40900元,由原告惠州市鑫宝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多预交的诉讼费予以退还1698010元。
审 判 长 陈晓文
审 判 员 曾求凡
审 判 员 刘天贞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吴芝仪
书 记 员 张丽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