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13民终535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二):***,男,汉族,1962年5月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2************072,户籍所在地:深圳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金宝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江北段)17号国际大厦7层01号。
法定代表人:庄恭钦。
原审被告一:惠州市惠城区方华建材加工厂,住所地:惠州市******山子龙峰石场内。
经营者:彭文玲。
原审被告三:惠州市金榜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广东金宝集团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惠州市惠城区方华建材加工厂、惠州市金榜工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2019)粤1302民初154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上诉人***虽提出书面上诉,但其经通知缴纳诉讼费后未能按期缴纳。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其行为应当作为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岳淑敏
审 判 员 邓耀辉
审 判 员 刘宇慧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李兵勤
书 记 员 叶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