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金宝集团有限公司

佛山市禅本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广东省粤科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13执异176号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佛山市禅本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季华五路20号十四层之一。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广东省粤科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28号写字楼49层01-06房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广州广永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30号5001室。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广东金宝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江北20号小区中银先科国际大厦9层F2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3年7月1日,住址: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 被执行人:***,女,1963年9月3日出生,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 被执行人:***,女,1971年9月18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 被执行人:***,男,1973年12月21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 在本院执行广州广永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东金宝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案号(2022)粤13执恢28号】,申请人佛山市禅本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广东省粤科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将其变更为该案申请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佛山市禅本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广东省粤科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称,其已受让了本院作出的(2015)惠中法民四初字第54号民事判决书、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粤民终35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债权,现申请变更其为(2021)粤13执恢46号案的申请执行人。申请人提供如下证据:一、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粤民终354号民事判决书复印件;二、(2019)粤13执恢43-2号执行裁定书复印件;三、广州广永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佛山市禅本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广东省粤科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编号:GYTZ20220622338);四、广州广永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出具的《债权资产转让确认书》;五、广州广永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佛山市禅本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广东省粤科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在《羊城晚报》刊登债权转让通知暨催收联合公告;;六、债权转让支付凭证;七、当事人的工商信息、身份信息复印件等。 本院查明,关于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与被告广东金宝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惠中法民四初字第54号民事判决书、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粤民终35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上述判决书确定:一、确认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与被告一广东金宝集团有限公司之间的《授信额度合同》自2015年8月31日起解除。二、被告一应于本案生效十日内向原告清偿借款本金49489903元及相应利息、罚息和复利(其中:1、2015年2月10日发放的1586万元自2015年12月21日起至2016年2月10日止按年息7.84%的利率计算利息,欠息自2016年2月10日起至还清款日止,按年息11.76%的利率计算罚息、复利;2、2015年2月10日发放的1500万元自2015年12月21日起至2016年2月10日止按年息7.84%的利率计算利息,欠息自2016年2月10日起至还清款日止,按年息11.76%的利率计算罚息、复利;3、2015年2月10日发放的914万元自2015年12月21日起至2016年2月10日止按年息7.84%的利率计算利息,欠息自2016年2月10日起至还清款日止,按年息11.76%的利率计算罚息、复利;4、银行承兑汇票到期垫款948.9903万元,自2015年8月11日起至还清款日止,每天按万分之五计收利息,逾期利息每天按万分之五标准计算复利)。三、原告就上述债权在以下抵押物价值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1、惠州市江北14号小区云山花园***101、102商铺,2-7层住宅及杂物间,面积1573.66平方米【证号:粤房地权证惠州字第1××1号】;2、云山花园***2-9层,面积2333.2平方米【证号:粤房地产权证惠州字第1××9号】;3、云山花园***102商场,面积109.54平方米【证号:粤房地权证惠州字第1××6号】;4,、云山花园***101商场,面积78.45平方米【证号:粤房地权证惠州字第1××7号】;5、云山花园***102商场,面积89.5平方米【证号:粤房地权证惠州字第1××8号】;6、云山花园***101商场,面积92平方米【证号:粤房地权证惠州字第1××9号】;7、云山花园***102商场,面积89.5平方米【证号:粤房地权证惠州字第1×**】;8、惠州市江北20号小区中银先科国际大厦主楼第2层及过度楼第2层,面积1981.39平方米【证号:粤房地证字第C××7号】;9、位于惠州市小金口街道办事处小铁区石浪地段***庄B4栋住宅,面积1052.76平方米【证号:粤房地权证惠州字第1××7号】;10、位于惠东县泰园商住区××号花园××东国际新城)一期25栋,面积878.32平方米【证号:粤房地权证惠东字第0×**号】。四、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被告一广东金宝集团有限公司、***、***、***、***承担。 因广东金宝集团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9月17日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2017)粤13执412号】。根据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该案的执行,本院作出(2017)粤13执412-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2017)粤13执412号案件的执行。 根据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的申请,本院于2019年1月29日立案恢复执行【执行案号为(2019)粤13执恢43号】。执行过程中,广州广永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其受让本案债权为由向本院申请变更其为申请执行人。经审查,本院作出(2019)粤13执恢43-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变更(2019)粤13执恢43号案申请执行人为广州广永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根据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本院作出(2019)粤13执恢43-4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2019)粤13执恢43号案件的执行。 2022年3月7日,根据广州广永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立案恢复执行【执行案号为(2022)粤13执恢28号】。 执行过程中,广州广永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佛山市禅本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广东省粤科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27日在广州市天河区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编号:GYTZ20220622338)。协议约定,广州广永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将持有的对广东金宝集团有限公司1户债务人享有的主债权、担保从权利,以及由此衍生的其他相关权益。广州广永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出具《债权资产转让确认书》,确认本案债权转让给佛山市禅本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广东省粤科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7月12日,广州广永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佛山市禅本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广东省粤科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在《羊城晚报》刊登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告知债务人、担保人及相关当事人有关债权已经转让等事宜。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规定:“申请执行人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转让给第三人,且书面认可第三人取得该债权,该第三人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债权人广州广永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将本案债权转让给佛山市禅本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广东省粤科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上述转让债权已刊登债权转让暨催收联合公告告知被执行人,且有广州广永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出具的《债权资产转让确认书》确认本案债权转让事宜。佛山市禅本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广东省粤科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现以其已受让了上述债权为由,向本院申请变更其为本院(2022)粤13执恢28号案的申请执行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及三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变更申请人佛山市禅本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广东省粤科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为本院(2022)粤13执恢28号案的申请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周  兢 审 判 员 李 艳 琳 审 判 员 龚  敏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李 洁 薇 书 记 员 欧阳清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