望江县长高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安徽舒美特纤维股份有限公司、望江县长高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望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0827民初2176号
原告:***,男,1967年2月2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望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中文,望江县华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安徽舒美特纤维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望江县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00669476537T。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雷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望江县长高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望江县长岭镇长安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27746776091J。
法定代表人:虞银水。
原告***与被告安徽舒美特纤维股份有限公司、被告望江县长高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安徽舒美特纤维股份有限公司、被告望江县长高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650元,减半收取28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