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广实建设有限公司

福建省邵武三建工程有限公司同安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闽02民终200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福建省邵武三建工程有限公司同安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凤山一里151号之3。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3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
以上二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东方格致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二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方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厦门翔荣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同吉工业区圳南二路178号厂房二楼之一。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尚圭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厦门广实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舫阳北二路602号(1号厂房)一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方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福建省邵武三建工程有限公司同安分公司、上诉人***、上诉人厦门翔荣电子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厦门广实建设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2018)闽0212民初5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原审认定事实不清,当事人在二审中亦补充提交了部分证据,因此,为了本案的妥善处理,依法予以发回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2018)闽0212民初56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重审。
福建省邵武三建工程有限公司同安分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7283.39元,厦门翔荣电子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6330.2元,均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林勤
审判员师光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代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