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广实建设有限公司

厦门广实建设有限公司与*熊文劳动争议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翔民初字第153号
原告厦门广实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翔安区舫阳北二路602号(1号厂房)一层。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福建天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3年1月7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厦门广实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一案中,厦门广实建设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厦门广实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厦门广实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厦门广实建设有限公司负担,款限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交纳。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六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