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广实建设有限公司

***、***等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2民辖终38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2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址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8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址四川省资中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超,福建令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厦门广实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五秀二里150之****。
法定代表人:郭永恒。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厦门广实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管辖权争议一案,不服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2020)闽0213民初226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称,其与***之间所签的合同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故本案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由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的诉讼请求、所述的事实理由及提交的证据材料,其系依据与***等人签订的《厦门双十中学海沧附属学校地下停车场合伙协议》等证据,请求原审被告***支付侵占的1%工程管理费、工程款保修金等,属于因合同关系引发的争议,原审法院认定本案属于合同纠纷,并无不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审被告***住所地位于厦门市翔安区,故原审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以其与***签订合同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上诉请求本案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 (温文华)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 助理 (阮婷婷)
代书记员( 谢姗 姗)
附:本案所涉及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