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宝业住宅产业化有限公司

浙江宝业住宅产业化有限公司与浙江东厦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603民初7036号
原告:浙江宝业住宅产业化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柯桥山阴西路5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21716181820E。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华,***,浙江鉴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东厦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钱清街道文化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21777218658G。
法定代表人:***。
原告浙江宝业住宅产业化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东厦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2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浙江宝业住宅产业化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陶国军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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