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3财保3号
申请人:浙江宝业住宅产业化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柯桥山阴西路501号。
法定代表人:王荣标,董事长。
被申请人:**技术设备有限公司(SommerAnlagentechnikGmbH)。住所地Benzstrasse1,Altheim,Germany。
负责人:StrassmeierAlfred,常务董事。
申请人浙江宝业住宅产业化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1日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技术设备有限公司名下财产予以保全。申请人浙江宝业住宅产业化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10000000元财产予以保全,并以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单提供担保,保险金额1000000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浙江宝业住宅产业化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技术设备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0000000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浙江宝业住宅产业化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王鹏
审判员 刘宁
审判员 侯康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刘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