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宝业住宅产业化有限公司

杭州萧山党湾金佳富钢管租赁部、浙江宝业住宅产业化有限公司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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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109民初7190号
原告:杭州萧山党湾金佳富钢管租赁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109MA28LE9C6E,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党湾镇幸福村****。
经营者:金佳富,身份证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欣颖、宋胡一啸,北京恒都(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宝业住宅产业化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21716181820E,,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柯桥山阴西路**
法定代表人:王荣标,身份证号码XXX,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倩,身份证号码XXX,女,1986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县,系浙江宝业住宅产业化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颖,身份证号码XXX,男,1982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系浙江宝业住宅产业化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男,1962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苍溪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萧山党湾金佳富钢管租赁部诉被告浙江宝业住宅产业化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杭州萧山党湾金佳富钢管租赁部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宝业住宅产业化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杭州萧山党湾金佳富钢管租赁部撤回对浙江宝业住宅产业化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652元,减半收取2326元,由杭州萧山党湾金佳富钢管租赁部负担。
审判员孙可平
二○二一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王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