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宝业住宅产业化有限公司

***与***、浙江宝业住宅产业化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603民初203号

原告:***,男,1989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泗县。

被告:***,男,1994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临泉县。

被告:浙江宝业住宅产业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柯桥街道山阴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21716181820E。

法定代表人:王荣标。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绍兴市柯桥支公司,住,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柯桥现代大厦****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21716182436J。

负责人:祝建国。

原告***诉被告***、浙江宝业住宅产业化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绍兴市柯桥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明确表示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屠李强

二〇二一年一月六日

法官助理 边筱香

书 记 员 朱 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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