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宝业住宅产业化有限公司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09)绍商初字第1714号
原告:浙江宝业住宅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县柯桥经济开发区轻纺城发展大厦12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浙江鉴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3年12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绍兴县湖塘街道铜井村***62号,现住绍兴县湖塘街道型塘村东方821号,身份证号码:330621196312030590。
本院于2009年9月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浙江宝业住宅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浙江宝业住宅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起诉称,2006年10月2日,原、被告签订商品混凝土销售合同一份,约定由原告供给被告混凝土,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供货。2007年11月5日,经对帐,双方签订货款结算书一份,确认截止2007年10月30日,被告尚欠货款75,240元,约定该款应于2007年农历12月30日前付清。后被告支付了部分货款,至今尚欠原告36,240元。经原告多次催讨未果,故起诉要求被告支付货款36,240元,并支付自2008年2月7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每日千分之三计算的违约金,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应支付给原告浙江宝业住宅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36,240元,于2009年10月底前付清。若逾期,被告应另行支付违约金30,000元。
案件受理费706元,依法减半收取353元,由被告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字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 判 员 ***
二○○九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金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