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浙0603民初9048号
原告:浙江宝业住宅产业化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柯桥山阴西路501号。
法定代表人:***,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鉴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鉴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宏屹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越城区梅龙湖路56号2401-1室。
法定代表人:***,系执行董事、经理。
原告浙江宝业住宅产业化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宏屹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5月8日立案。根据原告申请,本院作出(2025)浙0603执保2131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且执行。原告浙江宝业住宅产业化有限公司于2025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宏屹岩土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未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经审查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宝业住宅产业化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浙江宏屹岩土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5025元,由原告浙江宝业住宅产业化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