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华夏建设(集团)工程有限公司

**市润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华夏建设(集团)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1311民初492号
原告:**市润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市义乌精品街二期商业街18幢30-3号。
法定代表人:季小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康兵,江苏兴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华夏建设(集团)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市经济开发区富民大道300号。
法定代表人:夏方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洒,江苏剑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际体育会展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市洪泽湖路140号(建设大厦七楼)。
法定代表人:程进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森,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明明,该公司职工。
原告**市润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华夏建设(集团)工程有限公司、**国际体育会展中心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诉权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市润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康 凯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张雨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