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华夏建设(集团)工程有限公司

**华夏建设(集团)工程有限公司、**市***置业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1302财保370号
申请人:**华夏建设(集团)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经济开发区富民大道300号。
法定代表人:夏方军。
被申请人:**市***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市宿城区凯林瑞浙江大厦商业办公2305室。
法定代表人:杨坚南。
被申请人:苏州市梁雨颂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郭巷街道独墅湖社区通达路1301号独墅湖大厦5B-8室B12。
法定代表人:王永超。
申请人**华夏建设(集团)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市***置业有限公司、苏州市梁雨颂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华夏建设(集团)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21日向本院提交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保全被申请人**市***置业有限公司、苏州市梁雨颂置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号存款70192055元。申请人**华夏建设(集团)工程有限公司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华夏建设(集团)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市***置业有限公司、苏州市梁雨颂置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号存款70192055元,冻结期限一年。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朱 颖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赵 艳
书 记 员  张雅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