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华夏建设(集团)工程有限公司

**华夏建设(集团)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兴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3民初22号
原告:**华夏建设(集团)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夏方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武,江苏剑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浩,江苏剑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兴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市。
法定代表人:徐成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豪飞,江苏法德东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紫彤,江苏法德东恒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市宿城区。
负责人:魏旭,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小健,江苏当代国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华夏建设(集团)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兴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因申请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华夏建设(集团)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8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华夏建设(集团)工程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华夏建设(集团)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8804元,减半收取29402元,由原告**华夏建设(集团)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孙芳远
审判员  庄业富
审判员  段 娜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  冯 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