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华夏建设(集团)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远创电线电缆有限公司、**华夏建设(集团)工程有限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282财保64号 申请人:江苏远创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官林镇工业集中区A区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793349340L。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华夏建设(集团)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富民大道30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00753229352A。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江苏宏邦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市苏宿工业园区镜泊湖路与***大道交汇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11MA1UUUGJ96。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89年6月20日生,汉族,住**市宿城区。 被申请人:**,男,1984年2月2日生,汉族,住**市宿城区。 被申请人:***,男,1995年4月1日生,汉族,住**市宿城区。 申请人江苏远创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创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华夏建设(集团)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夏公司)、江苏宏邦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邦公司)、***、**、***合计价值50万元的财产进行保全,并以江苏琳盟诉讼保全担保有限公司出具的担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远创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华夏公司、宏邦公司(含华夏公司、宏邦公司下属分支机构)、***、**、***的银行存款合计5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财产或其他财产权益(含华夏公司、宏邦公司、***、**、***对外享有的债权)。 案件申请费3020元,由远创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六日 法官助理 蒋 晨 书 记 员 吴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