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3民初35777号
原告:西安市未央区华华木业商行,经营场所: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
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睿,陕西***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市广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路。
法定代表人:马量,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莱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莱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量,男,1975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灞桥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市未央区华华木业商行与被告西安市广华置业有限公司、马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市未央区华华木业商行于2022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安市未央区华华木业商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市未央区华华木业商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244元,减半收取3622元,由原告西安市未央区华华木业商行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杨 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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