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广华置业有限公司

***与西安市广华置业有限公司,桑维省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陕0113民初7084号 原告:***,男,1952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未央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睿,陕西***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桑维省,男,1960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雁塔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莱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市广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马量,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莱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桑维省、西安市广华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睿、***,被告桑维省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西安市广华置业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2012年8.29号被告桑维省,西安市广华置业有限公司承包XX区XX城XX路XX城XX号楼XX室装修工程在原告处拉装修材料款,计人民币10628元;2.利息从2012年8.29至2021年9月1日计28328元;3.本案所有诉讼费用由被告全部承担。事实与理由:2012年8月29日,被告桑维省,给西安市XX区XX城XX路XX城XX号楼XX室装修,在原告处拉装修材料,货款10628元,利息28328元,经原告催款多次,被告以各种理由拖延,至今一直未支付,为了维护原告权利,特向贵院提起诉讼。 被告桑维省辩称,原告的诉讼请求已经过诉讼时效,利息计算没有合同和法律依据。 被告西安市广华置业有限公司辩称,本纠纷是原告与桑维省之间的纠纷,与答辩人没有关系。 经审理查明,2012年9月18日至2012年1XX城XX路项目收到原告共计10628元货物。 上述事实有,出库单六份及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并经当庭质证,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本院认为,关于诉讼时效的问题,即便原告与被告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因双方对货款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亦未就货款支付时间达成补充协议,故被告应当在收到货物的同时向原告支付货款,即被告最晚应于2012年12月15日应付清案涉项目的全部货款,原告称因多个项目长期、连续的向被告供货,被告亦在该期间向原告支付过款项,所以本案债权未过诉讼时效。然就案涉项目而言并不存在长期、连续供货,被告亦未支付过案涉项目款项。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就本案债权而言其在三年诉讼时效内向被告主张,亦未提交证据证明本案债权存在诉讼时效发生诉讼时效中止或中断的情形,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774元,减半收取387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