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邢民四终字第40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八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桥东区新兴东大街553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边石磊,河北领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河北领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农民。
委托代理人*增辉,河北滏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八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桥东区人民法院(2015)东民初字第1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八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八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八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鹏
代理审判员*浩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张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