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八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邢台市八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八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11-30
河北省***桥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东民保字第17号
申请人***八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址***新兴东大街553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
申请人***八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名下银行存款349528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进行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349528元或查封同等价值财产。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鑫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