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东民初字第118号
原告邢台市八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桥东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河北领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曾存民。
本院在受理原告邢台市八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曾存民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后,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原告邢台市八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邢台市八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邢台市八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邢台市八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