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八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邢台市八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桥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冀0503民初4140号
原告***,男,1958年2月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现住***桥西区。
委托代理人***,***桥西区昌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八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桥东区新兴东大街55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71男1月2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技术员,现住***桥西区。
原告***与被告***八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被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6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