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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晟景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信通达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中展博艺展览展示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黔0103民初1568号
本院受理原告贵州晟景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信通达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中展博艺展览展示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担保,为确保当事人的合法财产不受损失,使案件审理后能顺利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0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信通达智能科技有限公司1862900.48元的财产。 对银行存款的冻结期限为一年,对动产的查封期限为二年,对不动产的查封期限为三年,如需继续查封冻结,当事人应当在冻结或查封期限届满前十天向本院提出续封申请。 本裁定下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郑好
书记员  李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