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展博艺展览展示有限公司

北京宏胜佳博贸易有限公司与北京中展博艺展览展示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16民初9233号
原告:北京宏胜佳博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工业开发区云杉路137号。
法定代表人:林忠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月苹,北京友恒律师事务所。
被告:北京中展博艺展览展示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魏公村韦伯豪家园4号楼1010室。
法定代表人:邹亦,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凯,男,1982年1月9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
原告北京宏胜佳博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胜公司)与被告北京中展博艺展览展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展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30日立案。
宏胜公司诉称,2013年7月3日,原、被告签署了《铜陵气象科普公园铜雕合同》,约定被告将位于安徽铜陵市气象科普公园气象科普设施设计和施工项目中的部分雕塑制作和搭建工作交由原告承接,合同总价100万元。合同签订后原告组织人员按期完成了承揽的具体雕塑的制作安装、搭建工作。被告仅累计支付40万元,尚欠60万元。经多次催要,被告均认可欠款但一直不付款。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合同价款600 000元。
中展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应将本案移送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理由是中展公司住所地为北京市海淀区,北京市怀柔区仅为注册地,故申请将案件移送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法人的住所地是指法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本案中,中展公司的注册地虽为北京市怀柔区,但根据中展公司提交的租赁合同等证据,可以认定中展公司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位于北京市海淀区,故本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中展公司所提管辖权异议成立。本案应当移送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北京中展博艺展览展示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未上诉者,于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70元。
审  判  员   郭建强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法 官 助 理   赵 琳
书  记  员   任芳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