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191执513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商都支行,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商都路31号3号楼1-1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577638965K。
负责人韩保林,行长。
被执行人许昌锦春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前进路祥和小区XG7幢东起1单元7楼东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000788064906H。
法定代表人郝树立。
被执行人鄢陵菁华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鄢陵县柏梁镇黄龙店村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024683155801W。
法定代表人李景报。
被执行人鄢陵清逸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鄢陵县花溪大道黄龙店段路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024555717312E。
法定代表人李建华。
被执行人郝树立,男,1972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
被执行人谷秀娜,女,1974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
被执行人赵更牛,男,1976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鄢陵县。
关于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商都支行与被告许昌锦春园林工程有限公司、鄢陵菁华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鄢陵清逸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郝树立、谷秀娜、赵更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豫0191民初802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于2020年4月20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一、立案后本院对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于2020年4月21日提起网络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公司股权、证券、保险、互联网银行财产、不动产登记信息;
二、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账户。
三、本院于2020年7月14日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
四、本院于2020年7月1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传票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询问;
五、本院前往不动产登记中心、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登记信息、住房公积金信息。经调查被执行人在户籍地不动产登记中心无其他不动产登记信息、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无住房公积金信息;
六、截止约谈时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七、本院于2020年7月14日再次对被执行人提起网络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公司股权、证券、保险、互联网银行财产、不动产登记信息。
截止2020年7月20日本案申请执行人已实际受偿0元。
本院对申请执行人做了终本约谈,告知其本案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并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
本院认为,在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查询和传统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已穷尽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且本院已听取了申请执行人的意见,本案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樊永鸿
审判员 王世争
审判员 孟灵军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李旭辉
书记员李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