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宁执字第296-1号
申请执行人华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青海鑫恒铝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华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青海鑫恒铝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宁民二初字第18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1、被告青海鑫恒铝业有限公司于2014年8月15日前支付原告华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货款264160元;2014年9月30日前支付剩余货款200000元;如果上述款项任何一笔还款逾期超过十五日,则被告青海鑫恒铝业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华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违约金20000元。2、原告华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放弃向被告青海鑫恒铝业有限公司主张本案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3、案件受理费9084元减半收取4542元,由被告青海鑫恒铝业有限公司负担(并与第二笔还款一并付给原告华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调解书生效后,因被执行人青海鑫恒铝业有限公司未履行调解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为此申请人华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11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及执行裁定书,并先后从被执行人银行账户扣划存款495932.53元(包括货款464160元、违约金20000元、诉讼费4542元、执行费7230.53元)。
上述款项本院扣除执行费7230.53元后,已将案款488702元(包括货款464160元、违约金20000元、诉讼费4542元)支付给了申请执行人。
综上,本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经本院已全部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宁民二初字第186号民事调解书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