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清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晋0121民初1950号
原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某,女,北京市金翰(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某,女,北京市金翰(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东辉集团***煤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柳某。
原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东辉集团***煤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5立案。原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681元,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杜丽芬
二〇一九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贾晓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