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山西东辉集团某某煤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清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晋0121民初1950号

原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某,女,北京市金翰(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某,女,北京市金翰(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东辉集团***煤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柳某。

原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东辉集团***煤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5立案。原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681元,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杜丽芬



二〇一九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贾晓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