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京九防水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潍坊京九防水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潍坊科技学院建筑安装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鲁0783民初12615号
原告:潍坊京九防水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台头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37517698227。
法定代表人:郑德华,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建立,山东鲁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潍坊科技学院建筑安装公司,住所地:寿光市北海路1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3165680198U。
法定代表人:范世杰,经理。
原告潍坊京九防水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潍坊科技学院建筑安装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潍坊京九防水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建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潍坊科技学院建筑安装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潍坊京九防水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防水工程款68265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原告承揽被告潍坊滨海海事学院工地8、9号楼的防水工程,包工包料。2016年9月23日,经核算,总工程款为478265元。2019年5月7日,经双方对帐,被告尚欠原告118265元。后被告支付50000元,余款68265元被告至今未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请求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潍坊科技学院建筑安装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原告承揽被告潍坊滨海海事学院工地8、9号楼的防水工程,包工包料。2019年5月7日,经双方对帐,工程总价款为478265元,被告已付款360000元,欠款为118265元。2020年12月18日,潍坊瑞泰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代被告向原告付款50000元,余款68265元被告至今未付。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对账证明、山东增值税发票复印件、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及当事人陈述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承揽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68265元,提交对账证明等材料证实,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应予支持。被告拖欠原告工程款不付的行为不当,应当承担清偿责任。诉讼费由败诉方承担。被告潍坊科技学院建筑安装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亦未提交答辩意见,视为放弃答辩、质证等诉讼权利。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潍坊科技学院建筑安装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潍坊京九防水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6826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06元,减半收取计753元,申请费720元,均由被告潍坊科技学院建筑安装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师贤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杨艳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