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22)鲁1083民初3499号
原告:潍坊京九防水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台头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大***事务所律师。
被告:乳山市中高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乳山市世纪大道91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潍坊京九防水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乳山市中高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347860元及利息44428元;2.判令在应付工程款范围内优先受偿;3.请求被告支付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8年3月29日,原告与被告签订《防水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将位于乳山市河滨公园西侧金玫瑰花园一期一标段防水工程承包给原告施工。在原告按合同约定完成目标工程后,被告尚欠付347860元工程款尚未支付。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乳山市中高置业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1日前给付原告潍坊京九防水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347860元;
二、如被告乳山市中高置业有限公司未按上述期限付款,则被告乳山市中高置业有限公司自2023年6月1日起以34786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贷款报价利率的双倍向原告潍坊京九防水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利息至给付之日止;
三、双方纠纷一次性解决,再无纠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592元,由被告负担。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汪 超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