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京九防水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潍坊京九防水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783执保1576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潍坊京九防水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台头镇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37517698227。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男,1988年8月23日生,汉族,住寿光市。 解除保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5日作出(2022)鲁0783民初5046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40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2022年7月22日,解除保全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对被申请人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的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40000元的冻结或等值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王 浩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