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783民初5046号之一
原告:潍坊京九防水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台头镇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37517698227。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88年8月23日生,汉族,住寿光市。
原告潍坊京九防水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4日立案。原告潍坊京九防水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潍坊京九防水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潍坊京九防水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475元,保全费1220元,由原告潍坊京九防水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王 浩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