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城中区建筑工程公司

***与西宁市城中区建筑工程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青01民终325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公民身份号码×××,男,1978年7月7日生,回族,住西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娟,城西区铮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解琛,城西区铮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西宁市城中区建筑工程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04226702021W,住所地西宁市城**西关大街****楼****。
法定代表人:张占海,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有忠,男,该公司副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矛,青海青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西宁市城中区建筑工程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青海省西宁市湟中区人民法院(2020)青0122民初37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于2021年2月2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3744元,减半收取6872元,由上诉人***负担,余款6872元退还上诉人***。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静萍
审判员 陈志秀
审判员 尹菲菲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日
法官助理 岳文伟
书记员 保昕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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