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城中区建筑工程公司

西宁市城中区建筑工程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青0222民初1653号
原告:西宁市城中区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西关大街126号22号楼2单元2323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5年10月05日出生,汉族,住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现住西宁市大通县。该公司副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2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该公司官厅镇先锋沟砂场负责人。
被告:***,男,1979年4月2日出生,回族,住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
原告西宁市城中区建筑工程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8日立案。原告西宁市城中区建筑工程公司于2018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起诉讼后,又以证据不足为由自愿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西宁市城中区建筑工程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400元减半收取2700元,由西宁市城中区建筑工程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文书日期}
书记员***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