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城中区建筑工程公司

西宁市城中区建筑工程公司与***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
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青0222民初170号

原告:西宁市城中区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5年10月05日出生,汉族,住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2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

被告:***,男,1979年4月2日出生,回族,住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

原告西宁市城中区建筑工程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5日立案。2018年4月17日,原告西宁市城中区建筑工程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西宁市城中区建筑工程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396元减半收取2698元,由西宁市城中区建筑工程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文书日期}

书记员***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