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中业交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省中业交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莲湖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碑执字第01547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省中业交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长安区北路1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余丽君,女,该公司副总经理,住西安市团结东路世新家园1号楼303室。
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莲湖支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西二环191号。
负责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住该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陕西省中业交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莲湖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莲湖支公司已根据(2013)碑民三初字第00045号《民事判决书》支付申请执行人陕西省中业交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2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3)碑民三初字第00045号《民事判决书》的第二项2000元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三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