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中业交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市天润峰建筑材料有限公司、陕西省中业交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新0106执100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乌鲁木齐市天润峰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五一农场崇五路83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陕西省中业交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咸新区沣西新城西部云谷一期12号楼三层。 法定代表人:崔珊珊,该公司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4月24日作出的(2023)陕04民终77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经申请人申请,本院于2022年5月22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1769609元,执行费20096元,已执行到位0元,尚未执行的标的1769609元。 本院在乌鲁木齐市天润峰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陕西省中业交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一案中,已对本案被执行人采取以下查控措施:本院分别于2023年5月23日、2023年6月8日、2023年9月11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互联网银行信息、证券信息、工商信息,车辆信息、对于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我院均已冻结,此外通过查控系统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我院于2023年6月6日经过线下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信息;我院于2023年8月24日委托被执行人户籍地法院调查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我院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梅赛德斯奔驰牌,×××梅赛德斯奔驰牌、×××丰田牌小型车辆,我院依法查封了上述车辆,但因上述车辆未能实际控制无法处置变现。除上述财产外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其限制高消费并列入失信人员名单,并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此案尚有1769609元未得到清偿。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雷   俊 审判员 徐   凤 审判员 王 在 江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 古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