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19)苏0102民初8217号
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以下简称民生银行南京分行)与被告朱锐、南京品创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品创公司)、南京阔垚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阔垚公司)、南京日捷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日捷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日立案后,于2019年12月23日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民生银行南京分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奇颖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朱锐、品创公司、阔垚公司、日捷公司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签订的《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原告按约定向被告朱锐发放贷款,被告朱锐未按约还款,故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被告品创公司、阔垚公司、日捷公司自愿为被告朱锐的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故应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原告主张的律师费符合合同约定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朱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借款本金1929211.06元、罚息182107.5元(暂计算至2018年3月14日,此后罚息按年利率12.74985%另行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并支付律师费98777元。
二、被告南京品创贸易有限公司、南京阔垚建材有限公司、南京日捷电气工程有限公司对被告朱锐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481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9481元,由四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薛亚萍
人民陪审员 陈 刚
人民陪审员 夏婷婷
书 记 员 顾梦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