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苏0102执1308号
本院执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与史娉、***、江苏新力矿业有限公司、南京日捷电气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南丰物流有限公司、南京弘泽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江苏新光阳燃料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8)苏0102民初131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标的为借款本金1506771.63元及利息、罚息、律师费及诉讼费等。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已受偿89000元。经查,被执行人史娉、***、江苏新力矿业有限公司、南京日捷电气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南丰物流有限公司、南京弘泽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江苏新光阳燃料有限公司无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史娉、***、江苏新力矿业有限公司、南京日捷电气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南丰物流有限公司、南京弘泽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江苏新光阳燃料有限公司限制高消费。
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书面认可本院的调查措施,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苏0102民初131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焦宜春
审判员 李新庄
审判员 牛利梅
书记员 殷泽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