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日捷电气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102执6254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住所地在南京市洪武北路20号。
法定代表人:李业弟,该分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奇颖、陈佳,江苏利德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64年12月31日生,汉族,住南京市玄武区。
被执行人:南京品创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鼓楼区中央路417号601室。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南京日捷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秦淮区石鼓路107号19楼A座。
法定代表人:孟祥宁。
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与被执行人**、南京品创贸易有限公司、南京日捷电气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苏0102民初821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标的为借款本金1929211.06元及利息、罚息、律师费、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21年9月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风险告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并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
2.本院依职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于2021年9月27日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账户及互联网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扣划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4195.26元,扣划被执行人南京品创贸易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652.09元。另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车辆、股权等其他财产信息。
3.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4.申请执行人实际受偿4797.35元,本院收取执行50元。
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时书面表示认可本院穷尽调查手段的执行情况及结果,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向本院递交书面异议申请书,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武圣祥
审判员  周庆安
审判员  冯 涛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 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