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先科岩土工程检测有限公司

原告南京先科岩土工程检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武装部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苏0113民第5539号
原告:南京先科岩土工程检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27388517255,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
法定代表人:朱村夫。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恩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武装部,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
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先科岩土工程检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武装部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2月5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南京先科岩土工程检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南京先科岩土工程检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41元减半后收取1270元,由原告南京先科岩土工程检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祝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