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航天汇信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航天汇信科技有限公司与江苏中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苏10执15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航天汇信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中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苏1091民初1307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0年1月8日立案执行。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被执行人江苏中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及主要财产均位于江苏省扬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辖区范围内,由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行为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权合理配置和科学运行的若干意见》第二十八的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北京航天汇信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2018)苏1091民初1307号判决书,由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行。 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五日内通知有关当事人。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戴 涛 审判员 秦集成 审判员 阮 骏
书记员 程文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