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04民初22157号
原告:北京航天汇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和街20号。
法定代表人:韦中山,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盛卫宇,男,该公司售后服务中心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志勇,北京敦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领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华苑产业区工华道1号南大科技园C座209室。
法定代表人:张伟力,总经理。
原告北京航天汇信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领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7日立案。原告北京航天汇信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4日因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故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航天汇信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474元,减半收取计7737元,由原告北京航天汇信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郑萍
二〇二二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于权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