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5民初13360号
原告:北京航天汇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和街20号。
法定代表人:潘裕林,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斌,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常州市莱蒙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222号(奥体中心科技中心4039室)。
负责人:胡尊洲,职位不详。
原告北京航天汇信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常州市莱蒙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立案。原告于2021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起撤回起诉,经审查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航天汇信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樊振国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 赵若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