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京0111执恢509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航天汇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韦中山,董事长。
被执行人北京开普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
法定代表人李玉英,董事长。
北京航天汇信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恢复执行北京开普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北京航天汇信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22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标的金额3,073,532.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立案后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财产报告令、风险提示告知书;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北京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财产;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一年,自2022年5月27日起至2023年5月26日止,余额不足;对被执行人法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到位883,200.00元,未执行到位2,190,332.00元(未包含利息)。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有明确的财产线索),可以恢复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人申请续行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财产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十五个工作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少兰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崔光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