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326执保307号
申请人:***今板材厂。住所地临沂市费县******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5MA3RFNBU71。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北京航天汇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和街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302801728333L。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河南省中原奥起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长垣县**工业园华豫大道中段路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8396486683A。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山西恒鑫科力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平阳路嘉节村南晋旺通钢材市场13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105346910431K。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今板材厂与被申请人北京航天汇信科技有限公司、河南省中原奥起实业有限公司、山西恒鑫科力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北京航天汇信科技有限公司、河南省中原奥起实业有限公司、山西恒鑫科力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依法予以冻结,保全价值共计26万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保单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北京航天汇信科技有限公司、河南省中原奥起实业有限公司、山西恒鑫科力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共计26万元。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1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3年。
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7日前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
案件受理费1820元,由***今板材厂预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