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长城消防有限公司

2779靖江市鸿燊化工产品商行与江苏长城消防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282民初2779号之一
原告:靖江市鸿燊化工产品商行,住所地靖江市解放南路******。
负责人:何海娟,该单位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飞雄,靖江市马洲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苏长城消防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淮安市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富淮路**iv>
法定代表人:宋维亮,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靖江市鸿燊化工产品商行与被告江苏长城消防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7日立案。原告靖江市鸿燊化工产品商行于同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靖江市鸿燊化工产品商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靖江市鸿燊化工产品商行撤诉。
案件受理费5,645元减半收取计2,822.5元、保全费2,020元,合计4,842.5元,由原告靖江市鸿燊化工产品商行负担。
审判员  陈海波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高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