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长城消防有限公司

江苏长城消防有限公司、上海嘉春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苏0804民初5146号
原告(反诉被告):江苏长城消防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富准路88号。
法定代表人:宋维亮,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更生,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明,江苏普非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上海嘉春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凉城路465弄60号。
法定代表人:丁加忠,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永安,北京市康达(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春燕,北京市康达(苏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铁二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海滨路171号金融大厦1520室。
法定代表人:张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曰亭,该公司员工。
原告(反诉被告)江苏长城消防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城消防)与被告(反诉原告)上海嘉春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春装饰)、中铁二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集团)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长城消防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更生、李明、被告嘉春装饰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永安、被告中铁集团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曰亭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长城消防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嘉春装饰给付原告工程款2281572.99元;2、被告中铁集团在未付工程款的范围内承担付款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11月,原告与被告签订《嘉春装饰防火门供应与安装承包合同》(以下简称《承包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将自己从中铁集团分包的“淮安德科码半导体芯片厂工程”中“生产车间、动力中心、办公楼1、总部办公楼、倒班宿舍、废品仓库、原材料库、原材料库2、气体房、动力房、门卫及雨水回收等本项目所有楼号的钢质门、防火门、卷帘门、防火卷帘门”承包给原告施工,合同暂估价290万元。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17年12月开始供货并进场安装。2018年3月底,除因总承包方中铁集团改变设计导致无法安装或拆除的防火门外,其他所有防火门全部安装完成。2018年5月29日,原告与总承包方中铁集团就因改变设计而未安装或拆除的防火门进行现场交接。2018年3月,由于淮安德科码半导体芯片厂整体工程停止建设,导致已经安装好的防火门至今没有验收。经原告核算涉案工程总额为3541572.99元,被告已给付1260000元,尚有2281572.99元未付清。原告与被告多次交涉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庭审中,原告将涉案工程款总额变更为3614213.55元,要求被告支付其工程款2354213.55元。
被告嘉春装饰辩称,1、本案原告工作内容是根据嘉春装饰要求制作、供应和安装钢质门等,案涉合同应为承揽合同。2、原告总供货安装款为1771878元,嘉春装饰已支付126万元,付款比例超过71%,符合双方合同约定,嘉春装饰未拖欠原告款项。3、原告工期违约,安装的防火门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相应违约金和赔偿应在嘉春装饰对原告的应付款中抵扣,不足部分,嘉春公司有权另行主张。4、如果法院认定案涉合同为建设工程合同并认定该合同无效,则因防火门未经过验收,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原告无权主张折价补偿。
被告中铁集团辩称,1、涉案合同为承揽合同,而非建设工程合同,根据合同相对性原理,中铁集团不应对嘉春装饰欠付款项承担补充付款责任。2、如果法院认定涉案合同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则(1)嘉春装饰将防火工程再分包,属于违法分包,涉案合同应为无效合同。因本工程未竣工验收,所施工的防火门存在质量问题,所以原告应承担质量合格的举证责任。(2)中铁集团与嘉春装饰建设工程施工装修装饰专业分包合同对款项支付作出了明确约定,目前该项目正在进行破产清算,按照初审结果,中铁集团已经足额支付嘉春装饰款项,中铁集团不应当承担付款责任。
反诉原告嘉春装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反诉被告长城消防向反诉原告嘉春装饰支付工期逾期违约金244696元(以290万元为基数,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35%的4倍标准自2018年3月2日计算至2018年8月25日);2、反诉被告长城消防向反诉原告嘉春装饰支付因工期延误,发包人对反诉原告的罚款50万元;3、反诉被告长城消防向反诉原告嘉春装饰支付质量问题修复费用596260元;4、反诉被告长城消防向反诉原告嘉春装饰支付因质量问题,发包人对反诉原告的扣款28万元;5、反诉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鉴定费。庭审中嘉春装饰将诉讼请求第4项的金额变更为33万元。事实和理由:2017年,嘉春装饰与长城消防签订《承包合同》,约定长城消防承包中铁集团淮安德科码半导体芯片厂工程。合同同时对承包范围、承包方式、工程质量等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长城消防虽进场施工,但存在工期延误情形,中铁集团因此对嘉春装饰处罚50万元,长城消防施工的工程存在如门板变形严重、门锁无法使用、卷帘门遥控失控等质量问题,修复费用596260元。长城消防的行为构成违约,请求支持嘉春装饰的反诉请求。
反诉被告长城消防辩称,1、案涉工程工期延误的原因是被告中铁集团多次改变设计现场,以致不符合安装条件直至2018年8月25日全面停工所致,长城消防不应当承担工期延误的罚款责任。2、关于质量问题,造成防火门产生质量问题的原因是多样的,比如有些地方不应使用钢制或木质门但被告中铁集团设计时没有考虑到而使用,加之案涉工程停工长达三年半,未使用也未维护,产生质量问题的原因不在长城消防。如果案涉工程不是因为长期停工,正常情况下也已经过了质保期,另外修复费用尚未发生,嘉春装饰要求长城消防给付修复费用没有事实依据。3、关于33万元罚款问题,长城消防对此不知情,亦不予认可,不应当承担该费用。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17年,原告长城消防(乙方)与被告嘉春装饰(甲方)签订《承包合同》,约定由长城消防承建中铁集团淮安德科码半导体芯片厂工程,工程承包范围为生产车间、动力中心、办公楼1、总部办公楼、倒班宿舍、废品仓库、原材料库、原材料库2、气体房、动力房、门卫及雨水回收等本项目所有楼号的钢质门、防火门、卷帘门、防火卷帘门,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包安装包资料包验收。该合同同时对合同价款、工期、质量、付款方式等内容进行了约定。其中二、合同价款约定:2、金额为人民币290万元。3、本合同价款的方式为:按业主及总包审批的最终单价下浮25%,即业主及总包审定价格×75%,措施项目按照上报审批的方案,业主审定价格后按照上述方式下浮。乙方承担自己所进行施工部分的税收及行政管理部门的其他收费。4、在生产前或生产过程中如有变更,参照同类品种单价调整,甲乙双方须协商一致;如有工程量增减时,以实际工程量计算但单价不变。5、乙方按照业主及总包最终审定的总价款下浮25%后全额开具17%的增值税专用发票。6、乙方必须在甲方每次付款前开具相应金额的17%增值税专用发票(包含预付款)及相应的送货单(送货单需盖公章或财务专用章)。三、工期约定:1、乙方于2018年1月1日前送货到施工现场并开始安装,于2018年3月1日前安装完毕通过验收。7、如有工程变更或工程量增减,双方再行协议工期,但应考虑乙方的生产状况及生产周期。四、质量约定:5、中间验收、竣工验收。(1)所有产品须在合同交货期内提前三天完成生产,并通知甲方检查;如发现产品与双方商定的要求不符,甲方在2日内向乙方提出书面要求,乙方必须在24小时内给付书面答复并在限期内予以整改,若乙方逾期未书面答复,视为已同意甲方的相关要求。(2)安装完成后双方应及时办理验收手续。若验收不合格或未达到甲方与业主(或总包人)所签订的承包合同约定的相应质量标准的,其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造成甲方施工项目工期等损失的,全部由乙方承担。七、付款方式约定:1、按建设单位(业主方)向甲方支付款项的进度和比例,甲方同比例向乙方支付货款(当总包资金不到位时,甲方按总包支付工程款的相同比例予以支付作业报酬,乙方自愿保证正常的施工生产和承担相应的经济风险。乙方自愿放弃因总包或甲方原因导致不能按本条约定付款所产生的利息和其他损失索赔的权利)。2、每月25日前按审核的乙方当月完成工程量价款的70%支付进度款;专业工程验收完成后支付至计价金额的85%;整体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至计价金额的90%,经业主审计后支付至审计总价的95%;剩余款项在本工程保质期(两年)到达后14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无息支付。3、质量保证金。按合同约定拨付工程款时,甲方按批准的验工计价额的5%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工程主体验收合格后,工程缺陷责任期满后且业主支付完甲方所有工程款时,甲方在三个月内不计息返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十一、违约责任。5、因乙方原因不能按合同约定的工期供货及安装完成的(含验收不合格而延迟),每逾期一天,乙方应每日按合同价款的千分之三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承担包括且不限于甲方因此而遭受的装饰工程发包人给予的任何处罚和违约索赔。
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长城消防依约进场施工,期间原告长城消防(乙方)与被告嘉春装饰(甲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约定:一、经甲乙双方核算确认,按照中铁二十五局第五工程有限公司(总承包)计价及付款比例,应再付给乙方工程款19万元整。二、乙方收到款之日起,必须在3日内安排项目负责人及施工人员进场施工。三、乙方必须无条件按照甲方要求完成本项目全部剩余工程及最终验收工作。四、本协议一式两份:甲方、乙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原告按约完成相关安装工程后,双方未对原告所完成工程进行竣工验收,因业主方原因,案涉项目工程于2018年8月25日全面停工,截止2019年5月29日,被告嘉春装饰共计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26万元,原告长城消防向嘉春装饰开具177万元的发票。此后,原告要求被告嘉春装饰结算并支付余款未果,即于2021年8月17日以诉称的事实及请求诉至本院。
根据嘉春装饰提交的《2019年11月劳务分包队验工计价明细表》载明,长城消防所做的补1-补170项工程总价为2019234.22元。长城消防对该明细表所载明的工程量无异议,但对计算单价有异议,认为应当按照嘉春装饰提交的《2018年5月劳务分包队验工计价明细表》载明的单价计算工程款总额。该表中的计算单价与长城消防提供的投标文件单价相同,也可以说明投标文件的真实性。
2018年3月8日,中铁集团向嘉春装饰发送关于现场防火门安装进度问题的《工程通知单》,要求2018年3月21日前现场所有门到场且大部分安装完毕。如若到期未按时完成,将处以重罚,因此造成的工期拖延等一系列责任皆由贵司承担。同日,中铁集团向所有分包单位发送关于目前收尾工作安排相关事宜的《工程通知单》,要求各单位对收尾项目保质保量抓紧施工完成。
2018年3月21日和4月28日,中铁集团分别向嘉春装饰发送关于W1、W2、W3消防验收相关事宜和关于消防验收资料提供事宜的《工程通知单》,要求在2018年3月31日前解决相关问题,使其具备消防验收条件,并在2018年4月29日前提供相关消防验收资料。
2018年6月8日,中铁集团向嘉春装饰在内的分包单位发送关于质量返修问题处罚通知的《工程通知单》,认为嘉春装饰施工的项目中单体钢制防火门、室外卷帘门等存在一系列问题,罚款28万元。要求各分包队伍于2018年7月15日前整改完成,并经监理验收合格后,可以酌情减免或取消以上处罚,如果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问题整改,加倍处罚。
《2018年5月劳务分包队验工计价明细表》和《2019年11月劳务分包队验工计价明细表》均载明,因防火门工期延误,嘉春装饰被中铁集团罚款50万元。
根据嘉春装饰制作的《防火门质量问题修复费用扣罚计算表》,长城消防需支付修复费用596260元,长城消防对该表格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不予认可。
另查明,涉案项目于2018年8月25日全面停工,后续整个项目已经转给其他公司,中铁集团并未继续承建涉案项目的后续工程,嘉春装饰与中铁集团尚未就涉案工程款完成结算,嘉春装饰未再参与项目续建。中铁集团陈述,其与业主方已就已完成工程进行结算,但尚未取得最终结算报告,也未与业主方签订书面结算协议,业主方亦未付款。嘉春装饰陈述,因长城消防所做工程质量一直有问题,所以未对其所做工程组织验收。
上述事实,有长城消防提供的《承包合同》《补充协议》和嘉春装饰提供的《工程通知单》《2018年5月劳务分包队验工计价明细表》《2019年11月劳务分包队验工计价明细表》《防火门质量问题修复费用扣罚计算表》、付款凭证和各方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长城消防另提交了设计变更、补充通知单、工作联系单、签证、投标文件、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证明系因中铁集团设计变更,才导致工期延误,也证明根据投标文件的单价,结合已经核实的工程量计算出案涉总工程款为3614213.55元。嘉春装饰和中铁集团质证称,该组证据均为复印件,对其真实性不予认可。
本院认为,关于《承包合同》性质及效力问题。该合同对工期、施工范围及内容、工程款支付等作出明确约定,案涉合同内容亦是淮安德科码半导体芯片厂工程中的分部分项工程,故本案属于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对嘉春装饰和中铁集团辩称本案为承揽合同纠纷的意见,本院不予支持。总承包人从发包人处取得建设工程后,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分包,且分包人不得再分包。根据已查明的案件事实,中铁集团承包淮安德科码半导体芯片厂工程后,将包括生产车间等在内的部分装饰装修工程分包给嘉春装饰,嘉春装饰又将其中的防火卷帘门等工程分包给长城消防,嘉春装饰与长城消防所签订的《承包合同》属于分包后再分包,故其应为无效合同。
关于《承包合同》无效后工程价款结算问题。建设工程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当予以支持。本案中,《承包合同》虽为无效合同,但案涉工程在内的整个工程均已由业主方接收,且涉案整个项目已经转给其他公司,由其他公司续建,且涉案工程全面停工至今已逾三年,故涉案工程应当视为已经竣工并验收合格。因此,嘉春装饰应当参照合同约定金额支付工程价款。因合同约定的价款方式为“按业主及总包审批的最终单价下浮25%,即业主及总包审定价格×75%”,目前业主与中铁集团虽已结算,但尚未出具最终的结算报告,中铁集团亦未与嘉春装饰完成结算,故合同约定的价款方式尚不能确定,即原告长城消防与被告嘉春装饰之间的结算条件尚不具备,故对长城消防要求按投标单价进行结算并据此要求嘉春装饰和中铁集团给付工程款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长城消防可待有证据证明业主及总包审定价格后,另行主张。被告嘉春装饰提交的由两被告共同确认的计价表不能认定为业主与总包单位的审定价,故被告嘉春装饰要求按两被告于2019年11月的计价明细作为与原告结算工程总价款依据不足,本院对该意见亦不予采纳。
关于反诉部分。因长城消防与嘉春装饰之间的《承包合同》为无效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违约条款亦无效,因此,嘉春装饰要求长城消防支付工期逾期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长城消防是否应支付嘉春装饰工期延误罚款50万元和质量问题扣款33万元。因其中的28万元在《工程通知单》中明确“如整改完成可酌情减免或取消处罚,如果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问题整改,加倍处罚”,目前嘉春装饰和中铁集团并未就涉案工程进行最终结算,嘉春装饰亦未提交证据证明该两笔款项已实际发生并支付给中铁集团,故对嘉春装饰要求长城消防支付该两笔款项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长城消防是否应支付嘉春装饰质量问题修复费用596260元。该质量问题修复明细表系嘉春装饰单方制作,长城消防并不认可,且该款项亦未实际发生,故对嘉春装饰要求长城消防支付质量问题修复费用的诉讼请求,本院亦不予支持。
综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八条、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驳回原告江苏长城消防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二、驳回反诉原告上海嘉春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本诉案件受理费25053元,减半收取12526.5元,由原告江苏长城消防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9694元,由反诉原告上海嘉春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账户名: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清江浦支行;缴纳上诉费账号分别为:原告江苏长城消防有限公司:6232636100146472975;被告上海嘉春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6232636100146472983;被告中铁二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6232636100146472991)。
审 判 员 龚正军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李 萍
书 记 员 韩 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