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长城消防有限公司

***、江苏长城消防有限公司票据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891民初4779号之一
申请人:***,女,1988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洪泽区。
被申请人:江苏长城消防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富准路88号。
法定代表人:宋维亮,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明,江苏普非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更生,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江苏长城消防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11月25日作出裁定,查封被申请人江苏长城消防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42615.83元或查封价值相当的财产。现申请人***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解除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苏长城消防有限公司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邱 敏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胡茜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