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长城消防有限公司

***、江苏长城消防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891民初4779号
申请人:***,女,1988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洪泽区。
被申请人:江苏长城消防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917344178848,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富准路88号。
法定代表人:宋维亮,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与江苏长城消防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苏长城消防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42615.83元或查封价值相当的财产。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中心支公司向本院出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为申请人***提供财产保全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长城消防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42615.83元或查封价值相当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233.08元,由申请人***垫付。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邱 敏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胡茜茜